鹤山市某化工企业被立案处罚,因动火作业未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2023年6月14日,鹤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动火安全作业票(2023.4.26 )未进行气体分析,无完工验收人签字确认,无动火初审人、实施安全教育人签字。

普法时间

该个案涉及触犯以下规定: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

 

处罚情况

 

该个案作出以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鹤安温馨提示:

各工厂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