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货物占用安全出口,鹤山某科技公司被罚

近日,鹤山市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到鹤山市某科技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成品货物占用成品仓安全出口的问题。

普法时间

该个案涉及触犯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 、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

 

处罚情况

该个案作出以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 、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鹤安温馨提示:

各工厂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