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江门市江海区“5·26”有限空间事故

 

有限空间事故

 
 

 2021年5月26日上午10时许,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五四村的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 4 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723 万元。

 

项目概况

 该项目通过对沿河排口进行整治,并新铺设农村污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进一步完善辖区农村污水收集系统;概算总投资8369.53万元,资金由江海区财政统筹安排;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污水管线总长 17043米;新建3000立方/日(扬程为 18 米)一体化预制提升泵站一座,1000立方/日(扬程为25 米)一体化预制提升泵站一座;实施范围包括礼乐片区新民村、五四村、向荣村、向民村等11个行政村,受益人口为31083人,纳污面积约2.15平方公里。

 

现场检测

现场照片

 据调查,A46#污水井盖在事发前超过半年未开启过,可以推断事发当天该井内硫化氢浓度远高于 31.5mg/m3,远远超过职业接触最高容许浓度MAC3,人员如进入该场所,会导致神经中毒甚至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肖笃清、张书才、彭国光、刘尧荣等作业人员在 A46#井开始井下抽水作业,至10时20分左右井内积水基本抽干。随后,作业人员张书才在未进行通风、检测以及做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A46#井开展作业,用锤子等工具在封口砖墙凿开几个洞,随后伴有浓烈气味的污水从管道12 / 33流入A46#井,张书才随即感觉身体不适并返回地面休息。肖笃清和刘尧荣在附近巡查刚好经过 A46#井施工点,刘尧荣让张书才先休息一会再下井作业,但肖笃清表示当天的工作主要是新旧管道接通和清淤,要求抓紧下井完成作业任务,后两人分别离开。随后,张书才继续在一旁休息,彭国光同样在未采取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 A46#井,后感不适返回地面休息一会后再次进入 A46#井进行作业,期间又感觉到不适准备返回地面休息,但上到一半就晕倒并掉到井下。 

      张书才见状大声呼喊并打电话报警(110 接警同志未听懂其方言)和打电话给李光华。在附近的刘尧荣听到喊声后又立即返回现场,张书才将情况告诉他们并劝告不要下井。但刘尧荣未听从劝告,执意在未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井救人并随后晕倒在井内。李光华接到张书才电话后,立即打电话告诉李永钊;李永钊得到消息后立即打电话给肖笃清,并赶往事故现场;肖笃清从不远处赶回现场,并呼喊附近的周文海和曾满生赶往现场。李永钊赶到现场后,张书才把彭国光、刘尧荣之前下井救人的情况告诉李永钊。李永钊口头让大家不要再下井救人,然后到附近路口找路标报警;此时,周文海仍下井救人,随后也晕倒在井内。

     期间,李永钊打电话报警,在路口见到赶来的肖笃清,告诉肖笃清 A46#井发生的情况。肖笃清赶到现场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井救人,李永钊回到现场后发现该情况让肖笃清返回地面,但肖笃清爬到一半就晕倒掉到井下;李永钊绑住自己并让路人拉住他后即下井救肖笃清,但刚下去不久就感觉不适,叫喊路人立即将其拉到地面。在附近施工的黄保全赶到现场,在李永钊劝说无效后仍然坚持绑住绳子下井后不久同样感觉不适,救援人员将其拉上地面。

 

事故结果(公司)

  1. 陈世成。男,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公司、江门分公司、工程项目业务和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李仕宁。男,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安全部主任,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职责,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督促电白江门分公司以及该项目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 廖家伟。男,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员工、专职安全管理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工作职责,未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未组织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对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 李宏伟。男,山东聊城鸿田食品有限公司副经理。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在电白公司,并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偿提供给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实际却从未参与该公司项目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程序提请上级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5. 陈中坚。男,江门市建设监理顾问有限公司监理五部副经理,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施工单位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就进场施工的行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令;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施工方未经批准进场施工的行为未下达暂停施工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 梁文有。男,江门市建设监理顾问有限公司监理员,该项目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员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 黄文宪。男,江门市建设监理顾问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该项目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员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事故原因(企业)

  •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仅安排一名没有相关经验且安全管理知识严重欠缺的人员全权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 安全管理混乱,《建设施工合同》中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未能全部在岗履行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岗位履职能力,大部分作业人员均系临时招聘,人员不固定、岗位不固定,对临时雇用的大量作业人员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

  • 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对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仅在施工现场简单口头交代即安排上岗作业,导致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严重缺失;

  • 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能力不足,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安全风险缺乏基本认识,对井下作业安全风险认知严重不足,未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 安全投入不足,未根据作业安全风险情况为作业人员配置安全充足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 对监理单位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视而不见、不落实整改,导致大量安全隐患问题长期存在。

 

事故防范建议

 
 

 

一、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

 

二、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四、持续压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从严从重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六、抓好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七、加大安全生产社会化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