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职业卫生职责落实不到位,处以行政处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整治企业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的责任缺失现象,2021年10月南海区、丹灶镇卫生健康部门对丹灶辖区内部分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期间,发现两家企业存在职业卫生职责落实不到位,违法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问题,并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1
5月7日,南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抛光车间返修房和组装车间丝印岗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丝印岗位的员工张三、李四2人进行询问调查。张三自述于2018年5月入职该公司,入职时是组装车间流水线的,现在丝印岗位工作已2年左右。李四自述于2020年5月入职该公司,2020年11月开始在丝印岗位工作至今。但该公司未能出示丝印岗位张三、李四的职业健康体检相关报告。
5月28日,执法人员收到广东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据《检测报告》显示:组装车间丝印岗位丝印工种检测出二甲苯化学有害因素。
加之,该公司未组织过丝印岗位张三、李四2人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因此,某电公司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张三、李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2
赵五自述于2020年5月再次入职该公司,入职后一直在四车间冲压岗位至今。齐六自述于2020年4月入职该公司,在四车间冲压岗位工作。现场该公司出示了四车间冲压岗位工人赵五2020年8月13日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论: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属噪声作业上岗前职业禁忌症,目前不宜从事噪声作业工作”,但该公司没有调离四车间冲压岗位的赵五,且未能出示四车间冲压岗位齐六的职业健康体检相关报告。
5月21日,执法人员收到广东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据《检测报告》显示:四车间冲压岗位检测出噪声物理因素超标。
经调查核实,佛山市**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以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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